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即公安部门在实施
逮捕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且需于刻不容缓地将涉案人员送到看守所关押,且最晚不得超出24小时的期限。除非遇到无法联系
家属或其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等可能对案件调查造成妨碍的特殊情况,否则必须要在
拘留发生之后的24个小时内,通知涉案家属。仅在这特殊情况消除后,公安部门方能依法尽快地告知涉案人员的家属部分具体信息。因此,对于涉
盗窃罪的嫌疑人来说,符合被送往看守所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公安部门出示相关的拘留证明、在
羁押后的24小时内完成交付看守所工作、除非出现明确的妨碍案件调查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得随意透露任何信息给家属等等;此外,在发现这些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后,公安部门也应及时地向涉案人员的家属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