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详尽规定,对
刑事案件中的
被拘留人员实施
刑事拘留行动的具体方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首先,当公安机关实施
拘留行为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相应的
拘留证件;其次在拘留完成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看守所
羁押,且该时间间隔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最后,除非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况或涉嫌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否则·在拘留行为结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及时通知被拘留者的
家属。此外,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除之后,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关信息。以上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刑事拘留的程序与要求,从而确保了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