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的具体条款,公检机构针对被依法
拘留者,应当于其
被拘留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开展必要的审讯工作。这就明确规定了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刑事拘留调查的时间最多只能为二十四小时。倘若在此期间发现被拘留者并不符合法律对于
拘留条件的要求,必须立刻采取措施将其释放,并且必须颁发相应的释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