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盗窃罪这一特定类型的
犯罪行为而言,对于其
犯罪中止的认定必须满足两大基本要素: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自主、自觉地放弃继续进行
犯罪活动,亦即在盗窃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均能以自我意志为依据,果断且自愿地终止实施
犯罪行径;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自动并且有效地阻止犯罪后果发生的行为,这就意味着行为人须已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持续保障盗窃行为无法达到既定目的,从而避免给他人财物造成任何形式的
经济损失。举例来说,假设某位公民正计划着手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然而当他潜入现场之后,却由于良知的觉醒或者对可能面临
法律制裁的恐惧,而选择主动撤离现场,并未真正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同时也未对他人财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判定此举应被视为犯罪中止。若行为人并未对他人财物造成任何损害,则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其应被免予
刑事处罚。反之,若行为人虽已放弃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但是却已经对他人财物造成了部分损害——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等,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其予以
从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犯罪中止的认定,必须紧密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
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以及如何
量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