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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会刑事逼供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程序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被拘捕者的首次提审工作。然而,该法规并未明确揭示刑事拘留之后是否应该实施刑事逼供措施,然而却明确规定拘留及逮捕之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工作。刑事逼供乃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或是其他证据,采取违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压力、恐吓甚至诱导其做出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准则,刑事诉讼程序中坚决禁止非法搜集证据,严令禁止采用暴力、强制、威胁以及诱惑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据此可知,除非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条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准许刑事逼供的实施,否则,在发生刑事拘留事件之后,均不得进行刑事逼供手法。如若发现有刑事逼供的各种行为产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向被拘留、逮捕人出示拘留、逮捕证。
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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