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对于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当涉及到青少年涉嫌此项
罪名时,若该青少年尚未达到十八岁法定成年标准,依照我国刑法关于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应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具体的裁决结果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涉案青少年的年龄、
犯罪情节以及其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若在此类非法拘禁事件中,青少年并无实施殴打、
侮辱等恶劣行径,且未导致严重后果发生,那么他/她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罚,同时也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若青少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甚至引发了诸如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则将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
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