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
刑事拘留满七日后申请或作出
逮捕的决定需满足以下五种情况之一:首先,刑事拘留方面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有确凿
证据证实其存在
犯罪行为,并可能面临
徒刑以上
刑罚的
处罚;其次,对于那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存在现实威胁,如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活动、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销毁或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
串供、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意图自杀或逃跑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要依法逮捕;再者,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是否真诚悔过等多重因素;此外,对于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有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曾有
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的,也应当依法逮捕;最后,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需要依法逮捕。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七日之后的逮捕决定,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得出的结果。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且情况较为严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决定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