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
肇事罪乃指
行为人在违背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前提下引发严重事故,致使他人遭受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
公共财产及
私人财产巨大损失的
犯罪行为。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未对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例如电动自行车)的肇事状况进行明确区分,故而,若电动自行车肇事行为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亦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首先,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
交通规则,诸如
闯红灯、
逆向行驶等行为。其次,必须引发
重大事故,即电动自行车肇事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后,
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若电动自行车肇事行为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将面临
刑事追责,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若肇事后
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行为导致他
人死亡者,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具体案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由
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若电动自行车肇事行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可排除
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那么该案便可能无法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