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范内容主要是针对涉
未成年人士的
犯罪案件,其中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做出附带条件不
起诉的判决,同时对于做出这一判决之前需征询公安机构及
被害人的意见,并且详细地规定了关于判决复议、复核与
申诉等方面的程序。然而,这条
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在
抢劫罪案件中,受害者能否申请撤销案件。在抢劫罪案件中,受害者作为被害人,享有提起
刑事诉讼或撤销
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被害人有权利请求撤销案件,但最终能否得到批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若案件满足
起诉条件,且被害人提出撤销案件的请求,通常情况下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批准撤销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撤销案件可能会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就可以拒绝批准撤销案件。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者请求撤销案件在法律层面上是被允许的,但最终能否得到批准,还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不会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就可以批准撤销案件;反之,如果他们认为撤销案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可能会损害到上述利益,那么他们就可以拒绝批准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