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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更可能将孩子判给男方

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成为法院判定子女由男方扶养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若女方患有某些严重感染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对儿童成长不利的重大疾病;
(二)如果女方长期长时间离家外出,未能尽到作为母亲应有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三)若男方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的避孕措施,或者丧失了生育能力;
(四)如果男方年龄相对较大,再次生育的概率比较有限,然而女方却是在生育能力优秀的适龄阶段;
(五)如女方存在不良嗜好或其他道德品德问题,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影响;
(六)如女方的收入较少,并且职业稳定性较差,生活居住环境也不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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