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当管理行为,通常是指管理者在无法律上或合约准则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为他人进行事务处理,然而这样的管理行为却不利于受管理者或者与其原来的期望背道而驰,甚至严重违背了他的明确表态或可被合理推断出来的意愿和意愿。
这种不当管理的行为将会导致责任方实施
侵权行为,如果受管理者并未主张应该享有无因管理所得到的利益,那么一般情况之下都将按照
不当得利的规律来处理。
但如果具备所有的
侵权构成要件,并且满足
民法典等相关
法规要求的话,那么受管理者同样有权利
申诉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