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
离婚之后,承担
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一方需要给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开支以及教育经费方面的支持,该项责任所涉及到的费用的金额以及承担期限,均应由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调;
如果双方未能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则最终的决定权将由当地
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对于任何有关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方面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其父母中的任意一方提出申请,要求提高
抚养费用在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之上的请求,这个请求被视为正当合理。
因此,只要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或者确实存在需要变更
抚养费用的情况,那么原先的抚养费用协议实际上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