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披露他人私密事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指出其并不构成
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应承当的
民事侵权责任,这也明确地表明了该问题属于由
民法所规范和调控的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服务供应方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纠正要求之后仍持续违反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并且因此导致用户的公民
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并带来实质性的严重影响,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上述行为将被定义为“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罪行,可能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致使
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
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
刑事案件证据灭失,
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