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兄长与姊妹应当受到父母的抚育照料,因此,他们彼此间并未产生任何扶助及被扶助的权利和责任关系。
然而,具有经济承担能力的兄长和姐姐,对于已然离世或者父母无法再进行
抚养的未成年弟弟或者妹妹,却负有着养育的义务。
而由兄长和姐姐
扶养成人且具备经济承担能力的弟弟和妹妹,亦对缺乏劳动能力同时经济来源匮乏的兄长和姐姐负有扶养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