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变造股票与企业债券
犯罪之成立条件如下:
首先,在主体方面。
行为人须已满十六岁并具有
刑法所承认的
刑事责任能力,既可以是自然人,亦可由单位等组织实施。
其次,在客观方面。
本罪的主要表现在于:
制造
虚假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对真实的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进行篡改;
以及其行为足以严重干扰有价证券的管理体制并且达到了一定数额的标准。
再者,在主观方面。
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出于明确的故意心态,即刻意地采取上述行为去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在客体方面。
本罪的根本危害在于侵害了国家对于有价证券制度的监管,同时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混乱和破坏。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