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违反了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以及
法规中有关
机动车停靠、暂驻的相关规定时,执
法人员有权及时制止
违法行为,并对驾驶员进行口头训诫,勒令其立即撤离当前区域。
倘若机动车驾驶员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却拒不听从指挥,进而影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事先设定好的行驶路线时,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以人民币二十元至上两百元不等的罚款,并同时责令驾驶员将
机动车辆移至与目前交通状况无冲突的位置或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妥善停置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
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