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期间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事故且选择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若情节尚不足以构成
犯罪,此时涉案人员将会面临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处以二百元乃至二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此外,作为特殊时期的母亲,由于哺乳期的缘故,
当事人原则上无需承担
拘留等司法
强制措施,因此将仅限于罚款的方式来惩戒
违法行为。
然而,若
情节严重至触犯
刑法相关条款,那么涉案人员必须接受公开审判,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另外,若因逃离现场导致他
人死亡的,则其刑期将会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