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因救护双亲而产生的借款费用,在决定
离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
共同债务范畴。
所谓共同债务,是指由两位配偶共同签署协议或其中一位事后表示承认等行为,导致所承担的责任,同样包括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恰当时期内,若是以单独身份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借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