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问题,其主要行使权力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对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资格要求进行严谨的评判,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这项措施通常适用于情节相对轻微的
犯罪案件,同时也要求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或者审判期间,不会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发生,更不能对
诉讼程序产生任何阻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