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采取
拘留措施之后,嫌疑人能否被
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其主要依据在于嫌疑人个人涉嫌的罪行及其带来的潜在风险程度,以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嫌疑人涉嫌的罪行可能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者附加于
主刑之外独立执行的惩罚措施,或者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时,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那么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除此之外,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嫌疑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嫌疑人,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都应该考虑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