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有时会在符合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提出取保候审(
保证金)的请求。这一制度作为一项相对宽松的强制方式,主要运用于那些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是得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法的罪犯,以及可能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
犯罪分子,且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其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危害的情况。此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者,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话,同样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至于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需要由负责
案件处理的相关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权衡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