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之责任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
医疗机构以及其所属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
第
二,必须发生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之中;
第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的一般规范与标准;
第
四,必须表现出主观上的疏忽过失;
以及,最后一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必须给就医患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严
重伤害。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