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究生命损失
赔偿时,应当依据
诉讼法院所处地域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以二十年作为乘数进行相应计算。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之上的受害者而言,其赔偿年限将依年龄增长逐步递减。
如到达七十五周岁,则其赔偿期限仅有五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