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当
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处于五年至十年的
有期徒刑范畴时,其所对应的
追诉时效长度将会被设定为十年之久。倘若在此基础上经过了超过二十年仍被确认为有必要进行
追责处理,则应将此请求上报至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裁定批准。考虑到
非法拘禁罪的惩罚措施往往落在此程度之上,所以,从普遍情况来看,对于此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一般设定为十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