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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房屋安全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关于房产质量问题的补偿措施,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别
首先,若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标准而无法顺利交付或已经交付但经过检验发现仍未达标,买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提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干扰了日常的居住功能,买方同样有权选择结束合同并且提出赔偿要求。
最后,当已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且在保修期内,卖方应承担起修复责任;如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买方则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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