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尚未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际,必须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作出明文规定。针对取保候审的批准与否,主要是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嫌疑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考量。通常而言,若嫌疑人无法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并且案件事实已经清晰明确,那么在
侦查阶段或者
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会被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