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或者被控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时,通常不会受到具体限定的面谈次数量的制约。由于案件涉及的复杂性与律师所承担的责任,他们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为深入理解案情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建议而多次安排与
当事人进行面谈。这一项权益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