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的期限并没有绝对的上限规定,但是,若剔除因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特殊原因而导致的延期,那么从
逾期之日起就应开始计算
违约赔偿金。倘若延期超过了三个月,那么买方将有权利选择撤销
购房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