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采取这样的措施。
对于那些实施了
暴力行为、危及到
公共安全或严重威胁到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来说,即使他们经过合法程序鉴定并被认为不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但如果仍然存在着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潜在风险,那么我们可能就不得不采取强制医疗手段来保护社区大众免受伤害。
关于这个问题,由人
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后的决策。
所谓的“强制医疗”,主要是指非自愿性质的治疗手段,其目的在于避免公共卫生危机的发生,为此,我们需要通过强制患者接受相应疾病的治疗,以实现疾病的彻底治愈、控制疾病蔓延以及保障广大民众的健康权益。
这种方式通常具备强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显著特征,具体涵盖传染病、毒品滥用、神经障碍和重度传染性疾病等等领域。
其中,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以及相关部门对吸食毒品的人员所实施的强制戒毒措施等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