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司宣布正式终止运营之后,我们将会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债务清算小组,开始细致地审核每一份债权。
在此过程中,若经过了详尽的公告通知,且在通知期限最多为四十五天之内,仍未收到任何
债权人主动提出的关于债权主张的申请,则视作其自愿对此项债权做默认放弃的决定。
但是,如若并未及时公布公告信息,亦未顺利启动清算流程的话,那么这些
债务问题就需要由公司的股东们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无保留的清偿处理。
为了
保证公正公平,清算小组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都会及时地通知债权人,并利用公告形式告知他们
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
接下来,只有当公司全面完成所有
清算程序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办理
法人资格解除手续。
针对不同情况,我们提供以下
债务清偿方案供您参考:
(1)假如公司的某些股东滥用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力去刻意躲避自身债务的话,他们应该依法承担起
连带责任。
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有的股东可能会不折手段地去恶意
注销公司,甚至可能在完成财产转移后再进行
公司注销。
对于这样的案件,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相关规定寻求相关股东的帮助,实现其债权的偿付。
(2)在此过程中,假如清算人员出现了
违法行为,比如违反财务纪律,侵吞公款等等,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事情,他们必将为此受到相关惩罚,甚至可能会面临罚款以及
没收违法所得等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3)对于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具体规定的清算案件,相关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
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人有不法行为,他们除需承担债务偿还之外,还需要全额
赔偿。
而在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虽然该企业已不再存在,但原投资人仍需承担对
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
稍加注意的是,假如在企业进入破产阶段时,相关
行为人做出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行为,那时他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就要依法承受
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