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高管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之
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
监事会或是
监事来寻求司法救济。
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时若有
违法违规行为,并给公司带来了可观的
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作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是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您是享有书面向监事会
提出诉讼申请的权利的;
在没有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如前述类似情况发生,也同样可以书面提请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其次,有权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各位监事在履职过程中触犯了法律、规章制度,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话,那么全体股东都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没有分别设置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进行
诉讼。
最后,当以上两种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时,股东作为公司的
代表人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又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三十日内未予启动
诉讼程序,或由于情况紧急,若不能及时开展诉讼行动将可能给公司带来无法补救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代为公司利益而有权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
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
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