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的您若欲提出
解散公司之诉,须满足以下四项严格规定方可:
(1)公司已连续两年未能成功召开股东会议或是股东大会议程;
并且,该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已经陷入史上最严重的困境之中;
(2)当股东就某议题进行表决的时候,发现并未有达到
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中所明确规定的比例要求;
而且,长达两年的时间内都未能产生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或者得到公司章程认可的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同样也意味着这家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困难;
(3)若是公司的各位
董事之间不断爆发矛盾冲突,而且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均未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这种情况将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困扰;
(4)如果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其他更为严重的困难,而继续保持其运营状态可能导致股东利益遭受极其重大的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