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产生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者自身故意导致,则行为者依法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方面的
法规规定中,我们通常会遇到类似于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个人自我损害行为而采取自杀手段的案件,用于为
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责任豁免的辩护。
在此类情况下,我们需要对患者实施自杀行为前所接受的治疗方式是否符合医学上的规范进行严谨论证,同时考察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所尽到的安全性保护义务是否已经充足,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担负起相应的
医疗损害责任。
其次,倘若患者本人或者其
直系亲属未能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按照医学诊疗规范进行合理的诊治工作,进而导致遭受损害,那么医疗机构依法可以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不过,假如医疗机构所拟定并计划执行的诊疗方案或建议存在与医学诊疗规范不相符之处,甚至可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无法配合的因素便不在考虑之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