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得以成立需满足以下严格的条件:首先,
行为人须将其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或是将他人遗失之物、隐藏之物非法据为己有;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
数额较大的行为,且对他人要求返还或交付的请求置若罔闻;最后,该
犯罪行为仅在
被害人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后方可予以追究。在实践案例中,倘若有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拒绝归还给受害者,同时受害者已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然而,是否构成侵占罪仍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
证据是否充足有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减轻或加重
刑罚的情节等等。若经法院审理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且证据确凿无疑,则可依法判定行为人犯下侵占罪。反之,若法院认为
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认定为侵占罪。总而言之,财物侵占罪的成立需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而具体是否成立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严谨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