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
酒后驾车并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例,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
醉酒驾驶者可能面临管束、
拘留等较轻的惩罚或
附加刑,而且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引发重大的社会安全隐患,这时便可适用于取保候审制度。另外,尽管醉酒驾驶者可能会被判以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
处罚,但是如若实施取保候审也并不会增加社会安全风险,同样可以考虑使用此种措施。再者,倘若醉酒驾驶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孕期并为自己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的女性,只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安全威胁,亦可适用该制度。最后,当醉酒驾驶者的
羁押期限已到,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进一步调查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醉酒驾车并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的取保候审工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同时还需经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与批准。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及程序,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