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关于成立开设赌场罪之
自首问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
自动投案并如实地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陈述的,属于自首;换言之,对于选择自首方式洗刷
罪名的罪犯,可依法予以从宽或
减刑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罪犯,甚至有可能得到免于
刑事处罚这项法律优惠待遇。因此,倘若涉及开设赌场罪的罪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如实陈述,便可被视为自首。然而,具体是否符合自首条件,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来加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