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申请获取
保释的人士而言,其保释期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十二个月;对于实施
监视居住的对象,其居留期最长也不应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
司法机关需持续展开对案情的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各项活动,绝不容许出现任何停滞现象。如若发现原本应受到追究
刑事责任的行为并非如此,抑或是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至,均需立即取消相关
强制措施,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发布解除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通知。依照这一明确规范,倘若刑警机构已经对此类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物予以取保候审,那么在这段时间内,相关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法定步骤将继续进行。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确实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到期,则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及其关联单位发放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书。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所有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并且法院已经做出
无罪判决或者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正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将不再面临
拘留的风险。然而,如果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特殊情形,可能会引发其他法律程序的启动。总的来说,如果刑警机构已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物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那么是否需要进一步拘留,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到期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再进行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