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适用较为宽松的
监外执行措施即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主要涵盖以下数类人群:首先是那些可能要承受
管制、
拘役或可能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罪犯;其次是刑期在
有期徒刑以上,如果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能引发社会安全性危机的罪犯;再者是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还有就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同样需要考虑到她们的特殊情况,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也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关于贩卖罪的罪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如果这些罪犯满足了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并且公安机关认为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那么他们就有权利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他们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因此,对于贩卖罪的罪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而无法给出确切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