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具备特定情形时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换言之,在一些特定状况下,处于哺乳期的女性
当事人有可能免于受到
刑事拘留的
处罚,转而实施取保候审。然而,该
法规却未能对“哺乳期妇女能否受到刑事拘留”作出详尽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评估与分析。举例来说,若哺乳期女性满足刑事拘留所需的条件,例如可能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刑罚,并且制定取保候审的方案可能会引发
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那么此类女性当事人则很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命运。反之,若其并不符合上述情况,那么其或许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哺乳期女性是否能够接受刑事拘留的处理,还需根据各案件具体情节及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