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要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满足“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这一主观要件。倘若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即并无明知他人
犯罪的故意,那么便无法满足该
罪名的主观要件,从而也就无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