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已经确诊并患上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
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若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无法造成社会
公共安全隐患,则可采取此类措施进行押解和
监护。当肝硬化病人病情恶化至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时,倘若实施取保候审也并不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潜在威胁,便可以援引该法律条款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