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是否直接构成洗钱罪这一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洗钱罪所涵盖的范围主要是指为了掩盖、隐藏某些特定
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源头以及真正面目,进而实施的一系列
违法行为。这些特定的
犯罪类型包括了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等。尽管赌博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大量资金的流动和转换,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并未被视作上述特定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赌博行为与上述犯罪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比如赌博所得被用来掩盖、隐藏上述犯罪所得的源头及真实面目,否则单纯的赌博行为本身并不能构成洗钱罪。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赌博本身并不属于洗钱罪的范畴。然而,如果有人试图借助于赌博来掩盖或者隐藏其他形式的犯罪所得,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