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界定,对盗窃
犯罪的裁决并不单纯依赖受害者提供的
证据。哪怕在受害者无法提供有效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倘若嫌疑人身犯
盗窃公共财物或是
私人财产的
违法行为,并且与“
数额较大”、“屡次进行盗窃”、“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手持
凶器进行盗窃”或者是“
扒窃”这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相符,并且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的话,那么这个嫌疑人仍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相应的
刑事惩罚。由此可见,即便受害者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只要检察机关能通过运用其他相关证据,例如对现场的详细勘察、
证人的证词陈述以及视频监控记录等方式,能够明确证实嫌疑人行窃的事实行为,该嫌疑人仍可能面临刑事
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