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构成
盗窃罪所需具备的直接
证据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客观事
物证据(如失窃物品)、知情者
证言、案发现场勘查记录、影像监控录像、指纹、DNA等生物检材、实施盗窃行为的相关工具等等。这些证据具有显著特点,它们能为我们提供盗窃行为确实发生过的直接印证,以及对盗窃所涉及的详细经过以及
犯罪嫌疑人身份等核心问题提出确凿依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得以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存在盗窃
公共财产或
私人财产的行为,同时,这些盗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应达到一定程度或已具备其他特别恶劣情况方可认定。因此,全面收集及审慎评估上述各类直接证据对于证实盗窃罪的成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