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定义,若
当事人具备特定条件便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这些具体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那些涉嫌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次是如果预计他们必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风险;再次便是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孕期中的妇女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只要所采取的措施能够确保他们在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最后一类情况是,对于已经被
拘留期限超过,然而截至目前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