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对于隐藏、掩盖
犯罪所获得的非法财物及利益的来源与性质之行为,若此举之目的在于掩饰、隐瞒涉及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违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多项行为所获之
非法所得以及由此衍生之利益,则此类行为便构成了洗钱罪。具体表现形式如下:1. 提供资金账户;2. 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3. 利用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进行资金转移;4. 跨境转移资产;5. 采用其他方法掩饰、掩盖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来源和性质。在上述情况下,若
行为人的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以
罚金的
刑事处罚。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将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