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对被扣押者有必要进行
逮捕处理,应于其关押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形,可将申请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申请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法律层面上,
盗窃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日,但实际
拘留期限还需视具体案件情况及
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