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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构成诈骗最高判几年

谢** 山西-忻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6 15:30:43 372人阅读

借贷构成诈骗最高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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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借贷诈骗案件,若面临借贷诈骗,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二)若涉嫌借贷诈骗被指控,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认定为有悔罪表现。
(三)如有能力,应尽快退赃退赔,这在量刑时法院会作为从宽情节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借贷诈骗案件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但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

2026-01-16 22: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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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诈骗通常涉及诈骗罪。若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严重,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一般诈骗财物价值超五十万,算“数额特别巨大”。
3.量刑会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有从宽情节,法院量刑时也会考虑。

2026-01-16 20:4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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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贷构成诈骗涉及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五十万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会综合多因素考量。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借贷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情形。当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也就是五十万元以上时,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还会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处罚。但实际量刑并非仅依据数额,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等都是法院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如果存在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给予相应考量。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人性关怀。若你在借贷或遭遇诈骗方面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19:1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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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诈骗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但量刑会综合多因素判断。
1.综合考量因素多。量刑并非仅依据诈骗金额,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等都会影响最终判决。比如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的,可能会从轻处罚。
2.从宽情节有作用。若在借贷诈骗过程中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会予以考虑。所以实施借贷诈骗行为的人,应及时认识错误,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等。
3.法律威慑与警示。法律对借贷诈骗的严厉规定,旨在威慑潜在犯罪行为,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公民也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借贷诈骗陷阱。

2026-01-16 17: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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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贷构成诈骗时适用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当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也就是五十万元以上,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会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2)但实际量刑并非仅依据数额,犯罪情节很重要。比如诈骗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被害人严重的生活困难等。
(3)悔罪表现也会影响量刑,如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
(4)退赃退赔情况同样关键,积极退还诈骗所得,能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后果,法院量刑时会考虑从宽处罚。

提醒:借贷中要警惕诈骗风险,若涉及借贷诈骗案件,不同情况量刑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16 16:23:04 回复

您好,关于高息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采用欺骗方法,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遭受损失。具体到本案:  1.邹某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邹某在负债装修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但他却隐瞒了个人和公司真实资金状况,虚构了在外地投资、归还银行借款等虚假事实,骗取张某等人的借款。如果张某等债权人知道底细,断然不会借款。且邹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合同,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想让张某等债权人单方履行给付借款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款项,因此,邹某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借款。  2.邹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邹某明知自己及公司的资金状况严重恶化,根本不可能再有能力履行借款合同,借钱的结果只能导致债权人财产损失,仍通过以高息作诱饵向多个债权人借得大笔款项。虽然出具了借据,但借据只不过是幌子、道具,当然也不存在纠纷发生后,想方设法通过履行还款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对方挽回所遭受的损失问题。因此,邹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  3.邹某的“借款”金额符合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本案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该范围,属于“特别巨大”。  综上,邹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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