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
传唤行为,可分为
治安传唤与
刑事传唤两大
类别。
当面临治安传唤时,倘若未能按时前往并未给出充分的正当理由,当地公安机关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用强制手段进行传唤。
强制传唤,即是指在办理
行政案件过程中,若有
违法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有意规避传唤的现象出现,公安机关便有权运用强制性方法将其引领至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或指定地点进行问询,这是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至于刑事传唤方面,对于经过传唤后仍未到案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
拘传手段。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