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入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畴的包括:
1.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法定程序向同级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的
刑事公诉案件。
2.诉涉铁路运输业务、保障铁路运行安全性以及铁路资产利益的
民商事纠纷,此类案件的审判权归属于铁路运输法院。
3.在审判过程中,
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是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判决结果提起
抗诉的
二审审判案件,应由相关的铁路运输地区的中级法院来负责审理。
4.根据各高级人
民法院的明确授权,铁路运输法院可受理指派范围内的各类案件,然而,对于具体的受理案件范围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
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
提起公诉的
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
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
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